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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6, 2024 8:54:17 GMT
新的法律框架(将由国民议会审议)极大地改变了涉及关联方的国际业务中利润征税的方式,并且与巴西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做法相一致。 简而言之,转让定价规则旨在规范所谓“关联”方(例如属于同一经济集团或相互具有重大影响的各方)之间收取的价格,以确保它们符合市场参数,从而,交易涉及国家的税基得以保留。这是因为,从理论上讲,关联方发现在其业务中更容易在国家之间分配收入和利润,从而人为地减少了与市场环境下应缴的税款相比。 因此,如果巴西公司在国外支付的进口商品、服务或权利被认为过高的金额,则必须仅将这些金额的一部分确认为 IRPJ/CSLL 的可扣除费用,并根据立法列出的计算方法确定。 反过来,出口商在计算此类税收时必须确认最低收入。 法律文本背后有一个基本前提,即需要根据“公平交易”原则对与市场运作相关的各方之间的运作进行比较——现在MP 1.152中明确规定,简而言之,旨在识别行为如果各方“保持一定距离”,即在各方独立的环境中,各方将会采用该条款。 该原则复杂且主观,其明确采用实际上代表了税收立法方向的转变。仍然有效的立法具有更实际的偏 WhatsApp 号码 见,建立了减少数量的计算方法来定义适当的价格,并根据操作类型和计算方法施加假定的固定利润。此类规则往往并未精确界定关联方交易中的市场参数,但相对客观,适用者的解释空间较小。 MP 1,152 中的方法历来被 OECD 接受,但在此之前巴西立法中尚未做出规定,现在可以预见,例如净交易保证金 (MLT) 和利润分割 (MDL) 的新方法。其他方法已经过校准,以符合经合组织指南中的同类方法。 有趣的是,新立法将不再授权纳税人采用他们喜欢的方法。 通常,应采用可比独立价格(PIC)法,该方法包括将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价格与可比交易的价格或价值进行比较。希望采用其他方法的纳税人必须证明不适用 PIC 的理由(如在没有可比价格或进行比较不切实际的情况下)。 因此,对“公平交易”原则开放立法以及适应经合组织内采用的转让定价方法是巴西迈向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重要步骤。 新立法中另一个非常相关的变化涉及其对无形资产的适用,包括那些被认为“难以估值”的无形资产。在此之前,立法规定转让定价规则不适用于在国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从这个意义上说,MF第436/1958号法令根据经济部门对特许权使用费的扣除百分比施加了限制。随着转让定价立法的规范,预计巴西的参数将适应国际惯例。 该立法涵盖的其他要点也将产生重要影响,例如集团内部服务、成本分摊合同以及关联方之间的财务运作。 由于这是一项取代现行制度的强有力的立法,因此预计其应用和解释方面将出现许多疑问和理论问题,尤其是联邦税务机关预期的监管。无论如何,这是巴西立法在与国际参数协调方面取得的显着进步,这将有利于投资交流和巴西商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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